近日,肃州区法院速裁庭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的案件,原本情绪激动的三方,在法官的耐心、高效的调解下,三方握手言和,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2013年,被告李某承包了由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被告肖某实际负责施工的某小区的修建工程,被告李某又将该小区的楼梯扶手及防水工程、地下室公共安装工程分包于原告。原告施工完成后,2017年8月3日,原告单方面制作结算单载明的工程款为81562.02元。同日,被告肖某在与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签订的《抵顶协议》中也约定,就被告李某应付原告某小区的8万余元施工费用没有确认,经被告肖某同意原告确认后再行抵顶,但至今未给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李某与被告肖某提出该工程系某建设集团中标,且本案工程结算单系原告单方制作,未经被告肖某确认,故涉案工程款应当由某建设集团支付,该建设集团遂提出中标的工程款应当支付给承包该工程的李某,其与原告并不相识,三方因付款问题争议较大,情绪激动。
庭审结束后,法官采取“背对背”式调解,从合同相对性原则中入手,对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的被告李某进行说明,并向其释明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最终,被告李某同意将工程款81562.02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该案当庭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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