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文化阵地作用,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满足各文艺爱好者、文艺团队开展文化活动需求,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西工区文化馆将现有文学艺术研究室、书画活动室、摄影活动室、音乐活动室、器乐活动室、舞蹈活动室、模特活动室等文化活动室
(二)以组织名义申请的,须有明确的团队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当具有管理好该团的能力,并承诺对团队成员的所有行为负责。
(一)入馆活动人员或文艺团队要求为歌舞、戏曲、曲艺、书画、摄影等群众文艺团体,并具备一定的教学、表演、创作能力。各团员年龄不超过70岁(以身份证为准),团员身体健康,无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心肌炎、其他心脏病、冠状动脉病、严重心律不齐,没有血糖过高或过低的糖尿病以及其它不适合运动的疾病等)。团队需上交学员身份证复印件,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取消活动资格。
(二)入馆活动人员应当爱护馆内公共设施设备,不随意移动设施设备,严禁违规使用器材,如造成馆内设施设备损坏,应当照价赔偿。
(三)入馆活动人员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大声喧哗、嬉戏打闹,追逐推搡、不与他人发生冲突、举止文明、衣冠整洁,在馆内进行活动时应当注意安全,并留意各处安全标志。
(四)入馆活动人员禁止在活动室吃东西,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严禁携带宠物。
(五)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管制械具及其他危险品入馆。
(七)入馆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私人物品,使用器材、进行舞蹈等肢体运动培训辅导时应注意自身安全,量力而行,出现问题后果自负。文化馆仅负责提供场地,不对入馆活动人员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负责。
(八)严禁在电梯内、上下楼梯道等地方进行打闹、推搡、起哄、突然停留、大声喧哗等恶意扰乱秩序的行为,以免发生意外。严禁在走廊栏杆和楼梯扶手上坐立、打滑,在馆内进行一切危险举动。
(九)遇有重大活动或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时,须服从我馆统一安排。不得阻挠妨碍我馆进行正常活动。
(十)入馆活动人员应当服从我馆工作人员的管理安排,依次按顺序进出,对于无理拒绝工作人员安排的,我馆有权责令其立即离馆。
(十一)若遇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因文化馆原因导致的入馆活动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文化馆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入馆活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馆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馆内工作人员管理。
(十三)活动结束后应当妥善处理场内环境,将场地还原至使用前状态,并与馆内工作人员做好交接工作。
(十四)因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均由个人承担,文化馆不予负责。
(一)各类排练厅、培训室、舞蹈室仅用于器乐、声乐、舞蹈、戏剧、曲艺、模特、摄影、书法、美术等艺术教学排练,不做其他用途。活动人员应当按照特定用途进行使用,严禁在馆内进行非法串联、秘密集会、传销等一切违规违法犯罪活动。
(二)展厅专供公众参观美术、书法、摄影等方面的公益性展览及群众性的艺术作品展览,不另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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