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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跟鞋跟卡入楼梯防滑凯发国际凹槽六旬阿姨摔伤地铁运营方该赔吗?

时期:2024-06-14 21:17:02 点击数:

  在地铁站中摔倒,地铁公司需不需要负责?近日,上海法院公开了这样一则裁判文书。六旬阿姨在下楼梯时,因高跟鞋跟卡在防滑凹槽中,不慎摔伤。事后,阿姨将上海地铁运营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地铁运营方对其摔伤承担赔偿责任。阿姨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李阿姨在搭乘上海地铁时,在4号线号线之间的楼梯下行时,因左脚未踩稳楼梯,导致身体失衡,向下猛冲摔倒至站台。

  摔倒后,地铁公司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救护车,将李阿姨送至医院。经医院诊断,李阿姨左侧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治疗后遗留左肩关节活动受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李阿姨认为,自其刷卡进站之时起,她与地铁公司之间就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 地铁公司应对她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因此,李阿姨将地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人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20万元。

  对此,地铁公司表示不服,他们认为,地铁公司的设施并无设计或管理缺陷。作为一名年逾60岁的老年人,李阿姨在穿着高跟鞋上下楼梯的时候, 应对自己的健康安全尽到注意义务。李阿姨的摔伤,是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地铁公司不应担责。

  对于地铁公司的反驳,李阿姨感到委屈。她指出,地铁站从未禁止过乘客穿高跟鞋,事发地的附近,也并无相关警示标识。在下楼梯的过程中,李阿姨既未接电话也未玩手机,更未与他人聊天或饮食,她一直在专心下楼,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如果因李阿姨穿着高跟鞋且未抓住楼梯扶手,就认为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此结论有失公平。

  上海法院指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但是,城市地铁具有显著的公益性特征,其运营与管理模式、候车及乘车方式与公路、铁路运输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地铁站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也有不同。若将乘客进入闸机后直至走出闸机前视为地铁运营方的运输过程中,只要乘客在此期间发生伤亡,即可按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追究其赔偿责任,则势必显著加大地铁运营方的责任风险。

  事发时,尽管李阿姨和地铁公司已经订立了客运合同,但她尚未进入地铁车厢,实际运输过程尚未开始,其受伤与地铁公司的运输行为无关,并不属于运输过程中的受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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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根据李阿姨的描述,导致其受伤的原因,是由于其高跟鞋跟卡入防滑凹槽中所致。但涉事楼梯的防滑凹槽位已处于台阶边缘。若李阿姨的鞋跟卡在凹槽处,其脚掌的大部分必然处于悬空状态,在加上李阿姨并未抓住楼梯扶手,其失稳摔倒势所必然。因此,即使将李阿姨视为运输过程中的乘客,其在下行楼梯时,未保持充分的安全注意,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可免除地铁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李阿姨的受伤,是其自身原因所致。地铁公司已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尽到了法定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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