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6月2日发布消息,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共9章73条,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赡养人、扶养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老年人向养老机构提出探望要求的,养老机构可以联系、督促赡养人、扶养人探望,或者向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反映。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患病住院或者失能老年人的,应当依法保障其护理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针对“啃老”现象,《办法》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办法》完善相关保险制度,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予以特殊照顾。具体办法和发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为了便利老年人生活,《办法》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无障碍设施,配有轮椅坡道、座椅、扶手等,方便老年人生活和活动。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支持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鼓励家庭配备智能安全监护设备。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给予适当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兼顾老年人需要的智慧社会建设,促进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智慧养老产业的应用,支持发展智慧养老服务,帮助老年人解决运用智能技术困难。
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日常生活场景中,应当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踪老年人寻找机制。鼓励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等为寻找失踪老年人提供帮助。
《办法》明确加强对养老机构监管,规定养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歧视、恐吓、欺骗、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违反《办法》中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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